首頁 > 法律知識 > 勞動案件 > 違法解僱與資遣 > 被資遣還是被開除?搞懂勞基法,別讓你的資遣費飛了!

法律知識KNOWLEDGE

被資遣還是被開除?搞懂勞基法,別讓你的資遣費飛了!

分享到
在職場打拚,最怕突如其來的「失業」。當雇主突然以「業務緊縮」或「不適任」為由要求你離職時,許多勞工在震驚與慌亂中,往往簽下了「自願離職申請書」,導致事後求償無門。身為勞工,您必須清楚區分「資遣」與「自願離職」的巨大差異。

一、 被老闆請走,我有什麼權利?

依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1條規定,若雇主因虧損、業務緊縮或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等因素終止勞動契約,這屬於「資遣」。在此情況下,雇主必須依法給付以下項目:

1.資遣費: 依新舊制年資計算,這是勞工應得的補償。

2.預告期間工資: 雇主若未依規定天數提前通知(例如工作3年以上應於30日前預告),則必須折算工資給付。

3.非自願離職證明書: 這是申請失業給付的必要文件,若簽了自願離職單,將無法申請政府補助。

二、 小心「自願離職」的陷阱

實務上常見雇主為了省下資遣費,以「會讓履歷不好看」為由,或是半強迫威脅,要求員工簽署「自願離職書」。

請注意,一旦您簽署了「自願離職書」,法律上即推定雙方合意解除契約,您將立刻失去請求資遣費與申請失業給付的資格。除非您能證明是在被詐欺或脅迫下簽署(舉證難度極高),否則很難翻盤。

三、 遇到逼退該怎麼辦?

若雇主暗示您離開,請保持冷靜,拒絕簽署任何未經審閱的文件。您可以明確表示:「我仍有工作意願,若是公司要終止契約,請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並給付資遣費。」並開始保留打卡紀錄、對話截圖等證據,以利後續向勞工局申請調解。

小提醒

遇到勞資爭議時,「證據」是決勝關鍵。當公司氣氛不對勁,或主管開始無理刁難時,建議您養成錄音(需為對話當事人)及保存書面通訊紀錄(Line、Email)的習慣。

最重要的是,千萬不要在情緒激動或不明究理的情況下,簽署任何公司提供的文件。若不確定內容是否損害權益,建議先將文件帶回,諮詢專業律師後再做決定,才能守護您的辛苦錢。
上一頁
TOP