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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事人因食安事件有感而發,於臉書發表文章後,遭廠商提告誹謗,本所受委任後,迅速取得不起訴處分。
當事人於機構中擔任主管,於公文中以激烈之用詞批示,遭下屬認為受有侮辱,因此提告當事人刑事公然侮辱,本所受委任為刑事偵查辯護人,最終使當事人獲得不起訴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