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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師以學校資遣程序違反教評會三級三審制度,訴請撤銷主管機關之處分。本所受主管機關委託,成功說服法官認定該學校資遣教師並未違反程序而判決勝訴。
主管機關針對學校積欠銀行貸款部分,發函向放款銀行陳明學校現況及相關教育法規,遭學校之董事認為該函屬於行政處分訴請撤銷,主管機關委託本所處理,獲得勝訴。
學校修正組織章程有關教師代表資格條款,遭部分教師以該條款違反大學法等理由訴請撤銷行政處分;因本所熟悉教育法規及校務運作,成功說服法官該修正案為合法。